日期: 2024-06-04 浏览量:78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政法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监管分局各支局:
为做好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草字〔2024〕1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阜新市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林业和草原局 阜新市委政法委
阜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监管分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
近年来,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分布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造成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全面加强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草字〔2024〕1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机制,科学防控,合理补偿,加强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栖息地生境得到优化平衡,依法、科学调控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积极稳妥解决野生动物种群扩散和致害问题。
预防为主。强化调查监测、科学评估、动态调整、主动预防,减少危害,依法给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分类施策。科学确定防控策略和措施,提高防控效率,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响应及时、防控到位。
(三)目标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致害防控各项措施。到2025年,野生动物种群健康发展,重要栖息地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生境持续向好,生态系统更加平衡稳定,工作体系基本覆盖重点区域,致害防控能力有效增强,致害损失基本实现合理补偿。到2035年,野生动物种群发展更加健康,重要栖息地范围扩展、生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体系全面覆盖,致害防控能力大幅提升,应急处置快速到位,致害损失补偿机制更加成熟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二、开展监测预警
(四)落实野生动物致害监测预警措施。将野生动物致害作为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监测的重要内容,对野猪、蒙古兔、环颈雉、雁鸭、狼、熊等致害较为频繁、损失较为严重的野生动物,要制定监测预警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区域等,科学确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重点区域、重点种类和防控措施。促进高新技术在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提高预防预警效果。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监测预警工作方案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实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加强野生动物健康状况野外监测巡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做好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强化野生动物疫源追踪研究,依法实施野生动物检疫,切实防止野猪非洲猪瘟、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县级林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三、加强预防控制
(六)优化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深入调查与监测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范围,特别是依法确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边界,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退养还湿等措施,积极推进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原生态恢复,提高野生动物栖息地连通性、完整性和承载力,降低野生动物因栖息地生境不适向连片农作物种植区、居民集中区域扩散的风险。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划定除已公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重要候鸟重要迁徙通道以外的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范围,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栖息地范围及保护措施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七)统筹推进主动防控设施建设。在野生动物致害频繁、损失大、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法因地制宜建设脉冲电围栏、阻隔栅栏、隔离壕沟、植被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配置红外感应、影像监测联动音响预警设备,有效阻碍野生动物脱离自然栖息地,及时向当地公众发出特定警报或信息,提醒附近群众躲避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防控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八)分级分类开展种群调控。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防止出现野猪等个别物种过快增长状况。一是对确已扩散超出栖息地边界、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纳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妥善引导其返回栖息地,或将其活捕转移及用于科研实验,除非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得采取猎杀手段。二是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种群密度与环境容纳量相平衡原则依法开展种群调控,鼓励有组织实施猎捕,有条件的由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猎捕作业完成后,从事猎捕作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向核发《狩猎证》或者下达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任务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可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外依据猎捕方案开展猎捕活动,不受猎捕量限制,无需申请《狩猎证》,但猎捕人员和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猎捕地点、猎捕工具等监督,不得破坏生态。四是对鸟类集群活动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农作物及其他损失较小的,原则上不实施种群调控。五是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活动监管查验,严防种群调控过程中出现乱捕滥猎、过度猎捕、误伤其他野生动物或破坏其栖息地等行为。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种群调控情况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九)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专业机构。根据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因地制宜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致害防控专业机构和队伍,严格队员审查、健全管理制度,选择政治可靠、社会责任感强、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人员,并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专业机构和人员培训,确保统一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规范化笼捕、网捕、围栏诱捕等种群调控手段,并由专业培训机构和组织加强培训考核。鼓励专业机构和人员跨区域协助开展种群调控、猎捕活动。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将种群调控专业机构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十)严格猎枪猎弹配置使用管理。开展种群调控、致害防控确需配置使用猎枪猎弹的,由本地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建立专业机构和队伍,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枪弹储存场所,制定猎枪猎弹配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专管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严格监管,严防猎枪猎弹丢失、被盗抢及违法违规使用。加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防控队伍持枪人员审核、枪弹储存设施设备建设、持枪证件核发、持枪狩猎任务审批、枪弹配置、枪弹使用管理、培训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猎枪猎弹使用安全。种群调控、致害防控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携带猎枪猎弹跨县级行政区域开展活动。(县级林草、公安部门负责)
(十一)妥善处置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加强监督管理,严防滥食及非法交易。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应当遵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检疫要求对猎获物采样送检。探索对猎捕的依法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实验、科普宣传、异地放归、养殖种源、医学药用、产品原料等综合利用。对检疫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疫病风险猎捕的野生动物,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林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委、疾控部门负责)
(十二)强化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对黑熊、狼、野猪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野生动物致害,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紧急避险情况及野生动物致害处置程序,并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能迅速响应、科学决策、妥善处理。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猎捕(杀)等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危及人身安全的野生动物分布情况科学制定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预案,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处置预案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四、建立补偿救助机制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补偿办法。对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对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安排补偿所需经费,依照事权落实法定支出责任。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补偿情况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财政部门负责)
(十四)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积极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拓宽受保主体。统筹现有保险种类,积极推动已开展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的地方扩大保险范围,运用保险机制解决野猪等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启动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工作,加大投保力度。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致害保险开展情况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十五)做好受害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除依法予以补偿外,积极引导群众调整农业结构或发展其他产业,支持对受损频繁的住户进行移民安置。对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防止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群众致贫返贫。(县级林草、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十六)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保护宣传。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保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既要正确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要客观看待因致害防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施种群调控的现实性,树立科学保护野生动物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防止借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或以种群调控危及物种安全为由夸大炒作、造谣生事。(县级林草、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十七)加强野生动物致害安全教育。加强对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地区群众安全教育,增强当地居民对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和紧急情况下安全避险意识,指导其采取科学应对措施,提高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防范能力,防止出现对野生动物的报复性乱捕滥猎行为,或者因防控不当而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县级林草、网信、教育部门负责)
六、强化防控工作保障
(十八)压实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主体责任。将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纳入林长制和平安阜新建设重要工作内容。地方政府要落实防控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防控要求,将预防、控制、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鼓励社会捐赠,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县级林草、政法、财政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协调机制。野生动物致害严重、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防控野生动物致害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会商和协调配合,统筹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协同抓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县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二十)提升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专业化水平。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各环节技术指导,科学解读调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避免公众对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工作的误解,坚决打击、遏制对野生动物危害问题夸大炒作、造谣生事、挑起纠纷争端等负面舆情。及时掌握各区域野生动物种群密度、扩散趋势、致害特点及规律,科学评估环境容纳量,研究制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技术指南,加强栖息地生境及食物链监测,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上报市林草局。(县级林草部门负责)
(二十一)完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法规制度。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要及时研究制定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猎捕管理办法,以及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完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补偿、应急处置等规定。(县级林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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