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及公民权利义务

日期: 2015-04-27 浏览量:294 文字大小:

一、地质灾害分级

1、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人员、财产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1、地质灾害速报

  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调查,配合地方政府进行防灾自救。

  内容要求: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地质灾害月报

  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在每个月的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按照统一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明扼要的预测说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全国上报的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在汛期雨季应注意观察居住地附近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处理和报告。

  3、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如果侵占、损毁、损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民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5、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产生严重的后果的,公民可以向有关责任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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