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6-04 浏览量:98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刘思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号)、《关于落实辽宁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1]2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程序,我局下发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我市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程序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要求,省级发证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登记手续。市、县级发证权限审批登记参照省级发证程序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号)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发证矿业权协议出让办理流程,并要求市级参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关于落实辽宁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办[2021]22号)矿业权办理程序,我局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及以上发证权限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办理程序,即:“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上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协议出让登记事项,需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协议出让请示,请示内容应明确: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实各级各类保护区、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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