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6-16 浏览量:24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豁免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属于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1.0
(试行)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下列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法定手续,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市容环境、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要求:
(一)既有小区、公建改造完善等微更新项目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消防疏散楼梯、无障碍坡道/扶手、适老化改造;
2.居住小区用地红线内综合整治、更新提升、海绵化改造(含雨污分流、透水铺装、小型雨水花园等微设施)、屋顶整治、庭院改善;
3.用地红线内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完善改造公厕、垃圾收集点、换热站、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4.建筑出入口(沿街除外)增设无柱雨篷;
5.既有非居住房屋(老厂区、老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及工业风貌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养老服务用房、工业文化展馆;
6.商业建筑内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业态调整;
7.经不低于原资质的设计单位论证后,在自有土地范围内增建小规模地下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疏散楼梯等消防安全配套用房或设施。
(二)既有小区配套设施
1.增设非机动车棚、充电桩、垃圾分类收集屋、智能快递柜、微型消防站、社区公厕;
2.用地红线内小型装修/修缮工程,供水、供暖、供气、污水(雨水)、通讯及其附属设施更新维修改造。
3.改造期间的临时便民服务设施。
(上述设施均需征求周边居民意见)
(三)公共空间及景观设施
1.公园、广场、绿道内的非经营性休憩设施(亭台廊榭、公厕、景观水池、雕塑、景观小品、无基础看台);
2.15分钟健身圈配套设施、儿童游乐区、亲子活动区;
3.内部道路、临时出入口、观景平台、生态廊道配套设施。
(上述设施均不涉及占用市政道路)
(四)工业/园区配套设施
1.工业/仓储用地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设备用房(配电室、水泵房、消控室、门卫室);
2.园区道路既有管线原线位、同路由(含合理变更管径)且符合国家规范更新修复,厂区内部管线改造;
3.未围合雨棚;
4.屋顶加建水箱间、楼梯间(≤100平方米);
5.工业遗产保护区内小型配套设施、矿业遗存艺术化再生改造。
(五)市政及交通附属设施
1.市政管线原线位、同路由(含合理变更管径)更新修复;
2.用地红线内城市道路维修、改造、养护;
3.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高架桥桥下空间改造停车场、运动场地、公共充电设施;
4.临时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自有用地内停车位划定与调整(满足配比);
5.矿区生态修复配套小型市政设施;
6.市政管线加装消火栓、水鹤及阀门等设备设施。
7.既有小区或地块红线至市政道路现状管线接驳点间新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接驳管线工程,接入段总长不超150米、垂直接入就近市政接口且不沿市政道路长距离新建/改扩建管线的,须按规定报审规划方案并会签。
(以上改造均需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下列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依法依规建设,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文物安全、市容环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公共服务设施
公交车站(亭)、自助售货柜、AED装置、交通信号设施等临时性公益服务设施。
(二)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更新项目中的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三、术语解释
(一)无需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与群众办事咨询及材料筹备压力,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无需办理”的情形。
(二)免于办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原本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为深化审批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务管理效能,对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豁免。
四、其他要求
(一)本清单适用范围为阜新市各区,两县可参照执行。
(二)列入第一项“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事项,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需进行产权登记的,仍需按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需豁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动工建设前,按要求向规划审批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图纸等资料,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豁免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豁免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豁免要求的,出具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备案证明。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中应遵循《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市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和相关风貌保护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市容环境等负主体责任。
(五)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妥善处理纠纷。涉及其他手续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办手续。
(六)豁免项目仍须依法办理消防、施工、质检、安全等相关手续,清单之外无特殊审批要求。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变化、新文件精神,对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主办单位: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东28号 邮编:123000 Email:bgs2195173@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75号
辽ICP备2021000282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5173 网站举报邮箱:bgs219571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