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3 浏览量:31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两县林业和草原局、五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两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重新明确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两项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两项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进行验收,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占用范围。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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