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120930031号

日期: 2024-12-09 浏览量:24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张佳瑛 文字大小:


李志航、齐小艳保管不善,201402901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志航、齐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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