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转让
内容:
1、采矿权出让审批:石灰石、粘土、膨润土、萤石、硅石、硅砂等甲类矿产资源的出让。
2、采矿权出让审核: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审核。
3、采矿权转让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及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审批
4、采矿权转让审核: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审核。
对象:符合采矿权出让、转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条件:(一)采矿权出让: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2、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3、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
5、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个体采矿:
1、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批准的开采方案。
4、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国有矿山:
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4、有矿山设计。
5、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
1、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一)采矿权出让审批:
1、矿业权评估。
2、招标、挂牌、拍卖;报纸公示。
3、采矿权申请人领填《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表》。
4、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5、相关科室会审。
6、科内审核签字。
7、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8、局领导签发。
9、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出让审核:
1、采矿权申请人领填《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表》。
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科室会审。
4、科内审核签字。
5、领导签字。
6、上报国土资源厅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领填《矿产资源转让申请登记表》。
2、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科室会审。
4、领导审批。
5、办理转让登记。
6、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转让审核: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领填《矿产资源转让申请登记表》。
2、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科室会审。
4、领导审核签字。
5、上报国土资源厅
时限:收到申请40个工作日。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责任科室: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储量科
电话:2195142
收费及批准文号:按招标、挂牌、拍卖价格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