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5-11 浏览量:339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服务窗口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
第三条 窗口应当公开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
第四条 窗口应向申请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窗口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窗口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窗口负责人应主动报告本部门领导,并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部门窗口应当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部门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经批准延期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部门窗口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服务窗口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十一条 部门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部门窗口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局或者市营商局投诉。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窗口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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