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日期: 2010-11-25 浏览量:512 文字大小:

1、乡(镇)村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审查

[1992]价费字597号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
辽政发[2000]48号

第一、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2、临时用地审批

辽政发[2000]48号
 

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品销售收入、标准按费率表费率

4、土地登记

国土(籍)字[1990]93号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上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字[1988]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 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5、探矿权年检审核
 
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及标准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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