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依据、标准

日期: 2011-11-03 浏览量:592 文字大小:

一、征收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征收费率: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三:征收机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