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8 浏览量:492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刘思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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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单位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明细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十)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六)阜新市自然自然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履行对土地、矿产、湖泊、河流、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监管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承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及监管实施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4、为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规划评价、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5、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内设综合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部、自然资源登记部、土地储备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部、国土空间规划部、自然资源信息档案部、自然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监督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机关服务保障部、新邱办事处、清河门办事处、直属分局服务所、海州分局服务所、细河分局服务所、太平分局服务所。
(三)纳入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附件:2023年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1481.29万元。2023年收入预算1481.29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1481.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89.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2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3.86万元。支出总预算较2022年增加450.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444.17万元,原因为我单位入住阜新市市民服务中心增加房租、水电费等164.17万元,预算人员工资增加28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2.04万元,原因为人员工资增长致使缴费基数增加进而导致社保缴费增加;住房保障支出增加4.24万元,原因为住房公积金调增缴费基数致使缴费增加。
(二)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4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4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40万元。
与2022年相比“三公”经费预算无变化。
(三)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四)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单位车辆占用情况:一般公务用车1台;
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3台。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台、套):1套。
(六)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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