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日期: 2010-10-28 浏览量:640 文字大小:

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内容:
1、采矿权新立许可
2、采矿权新立许可审核
对象:具备资质条件的采矿权申请人
条件:
1、有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3、有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4、有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5、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加盖市级储量认定专用章)。
6、开采煤矿,需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开采黄金,需黄金管理部门的《黄金矿产批准书》。
8、开采地热、矿泉水,需水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9、有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颁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
程序:(一)采矿权新立许可
1、矿业权评估。
2、招标、挂牌、拍卖;报纸公示。
3、领填《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表》。
4、提交申报材料。
5、相关科室会审。
6、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7、领导签发。
8、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新立许可审核:
1、领填《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表》。
2、提交申报材料。
3、相关科室会审。
4、领导审核。
5、上报国土资源厅
时限:40个工作日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责任处室:矿产开发储量科
电话:2195142
收费及批准文号:按招标、挂牌、拍卖价格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