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日期: 2011-11-03 浏览量:1045 文字大小: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申报资料
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2、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
3、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当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5、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四)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地质勘探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地质勘探报告应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进行编制。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六)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七)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八)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或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提交省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九)除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外,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会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采矿权新立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申报资料
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黄金矿产准采证》(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八)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九)《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十三)土地复垦万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会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采矿权延续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申报资料
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理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消耗矿产储量(利用储量+损失储量),矿山保有储量、现有矿山生产能力及矿山尚可服务年限。
2、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矿石产量、产值、企业盈亏、“三率指标、有无技术人员、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情况。
3、依法办矿情况,有无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采矿权年度检查合格的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九)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主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相关费用缴纳等情况。
(十)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井下矿).露天采场实测验收图(露天矿)。
图纸要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注明图例、矿区范围坐标和开采深度,采用标准图签并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采矿权变更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申报资料
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前,必须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限定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深部及其周边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后的矿山或采区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5、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7、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8、地质勘探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地勘单位在对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同时,对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并编入地质勘探报告中,一并进行储量评审备案;
9、《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13、地质灾害危险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4、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人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8、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9、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
10、有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
11、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5、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1、变更开采方式的,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申请,如不与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批复》;
5.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原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会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长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
 
采矿权注销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受理条件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综合报告及其附件、图件。
2、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3、土地、环保、劳动安全、地矿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申报资料
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注稍申请登记书》;
(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矿区范围图;
(四)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五)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关闭矿山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储量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等情况;
(六)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
(七)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
(八)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采矿权转让申请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
申报资料
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转让申请报告中要叙述转让的原因及依据;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盖章后有效;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七)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应提交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足额缴费的证明和资源税的完税证明。
(八)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九)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十)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十一)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二)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十三)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会审—复核—分管局长和局签发—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归档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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