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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二、设定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2.《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3.《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331号)
4.《关于印发<阜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9〕55号)
5.《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的通知》(阜国土资发〔2011〕457号)
6.《关于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程>意见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89号)
7.《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管理的通知》(阜国土资发〔2013〕23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22号)
9.《关于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国土资发〔2008〕76号)
10.《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50号)
三、申请条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具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资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书。
四、办理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2.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职称证书和培训证书;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备案登记表;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评审专家意见书;
五、办理地点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48号 地质环境科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七、联系电话
0418-2195144
八、办理流程
流程图.doc
九、收费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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