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7-10 浏览量:519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 容 |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4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5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8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9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环保绿化 | |||||||||
10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 | |||||||||
11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12
-21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有 |
|
| ①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 ||
2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有 |
|
| |||
3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
|
| |||
4 | 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
|
|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
|
| |||
6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
|
| |||
7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
|
| |||
8 | 其他特殊情况需补充的材料①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②涉及使用《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内林地的项目:省林业厅报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和省政府的批复文件③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查处报告(内容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基本信息,已破坏区域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案件查处经过,涉案材料的名称、文号及相关附件等)④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⑤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
|
|
| |||
2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23 | 基本编码 | 暂时无需填写 | |||||||||
24 | 实施编码 | 暂时无需填写 | |||||||||
25 | 实施主体 |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阜新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27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9000011703514 | |||||||||
28 | 承办机构 |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科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30 | 办理流程图描述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详见流程图) | |||||||||
31 | 是否收费 | 是 | |||||||||
32 | 收费项目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
33 | 收费标准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
34 | 收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
35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36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37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 | |||||||||
38 | 特别程序 | 无 | |||||||||
39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40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41 | 办理地点 | 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 阜新市营商建设管理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 |||||||||
4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43 | 咨询方式 | 0418-6618525 | |||||||||
44 | 监督投诉方式 | 阜新市营商建设管理局 | |||||||||
45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46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47 | 数量限制 | 无 | |||||||||
48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49 | 审批结果名称 | 阜新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5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5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52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环保绿化 | |||||||||
53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 | |||||||||
54 | 是否网办 | 是 | |||||||||
5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里结果信息反馈 | |||||||||
56 | 网办地址 | http://zwfw.fuxin.gov.cn | |||||||||
57 | 问题和解答 | 0418-6618525 |
主办单位: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东28号 邮编:123000 Email:bgs2195173@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0202000075号
辽ICP备2021000282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3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5173 网站举报邮箱:bgs219571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