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将发生中度以上森林病虫害林地纳入森林保险赔偿范围的建议》(19号)答复

日期: 2019-05-15 浏览量:55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周庆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发生中度以上森林病虫害林地纳入森林保险赔偿范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自2011年开始实施,至今参保森林范围涉及全市65个乡镇、14个国有林场,以及阜矿集团林业分公司和省固沙所实验林场,参保森林主体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2018年全市森林保险投保面积306.59万亩,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295.7万亩,商品林投保面积10.89万亩;全市共计投入保费459.89万元。

  原来实施的森林保险赔付范围和赔偿金额确实有限,但《辽宁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也一直不断的在修改和完善。2017年修订的《辽宁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取消了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二是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三是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理赔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灾害鉴定意见作为理赔结果的依据。理赔专家鉴定小组难以现场确定损失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重新修订后的《条款》在参保森林发生灾害后,赔偿金额比以前提高10%,理赔也更加及时。

  提案中建议“将我市参保森林中,发生中度以森林病虫害的林地纳入森林保险赔偿范畴:发生检疫性森林病虫害需要全部清理的,将按照100%标准赔付,重度发生每亩地按10%、中度发生按5%标准赔付,赔付资金主要用于森林恢复及开展病虫害防治”,这符合《辽宁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合同的释义,在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案例中切实可行。从承保公司理赔实践来看践,赔偿率不会低于您建议中提出的标准。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5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