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0﹞070200633号

日期: 2020-07-06 浏览量:253 文字大小:

闫禹行、呼延伟因保管不善,将商开2440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禹行、

呼延伟(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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