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1-31 浏览量:915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刘思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两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县(区)住建局、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局:
为了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更好的规范工程建设类审批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类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试行)》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
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试行)
为了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类审批的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效能,更好的保证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在工作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各类工程建设类事项的审批;住建部门(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综合执法职责。
二、信息通报
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要定期将本部门负责工作进行信息通报。
1、通报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要共享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许可信息,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类、商业类)、临时工程建设项目(停车场、牌匾、其它临时建筑),便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信息及时移交给住建部门(综合执法)。
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应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工程建设类违法事项处罚结案信息,便于工程建设类审批许可的变更、补办等工作。
2、通报方式
(1)阜新市政务服务网;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一般性许可和查处情况的工作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直接与各区住建(综合执法)局对接互通。
三、协调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要协商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1、配合执法
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时,如果共享的工程建设类审批许可信息不足以满足违法事项查处工作需要,需要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提供详细信息时,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可以用派人、来函等方式申请相关许可信息的政务公开,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依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与技术支持。
2、协同标准
一是市规委会会议纪要形成后,同时抄送规委会成员单位;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对于新建小区或建筑根据所在街路情况制定统一标准,按照同一标准开展审批工作,同时将标准提供给住建部门(综合执法),方便其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3、加强联络
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对所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包括未批先建、违规建设),要及时以书面函的形式告知案件所在地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进行查处。属地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要依法依规进行违法案件的线索受理、办理、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结案等查处工作。
四、成立监管协调工作小组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管协调工作,有力地解决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部门间的无锋衔接,成立监管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要根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科
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科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及规划地理信息科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科
阜蒙县自然资源局:
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
自然资源局细河分局
自然资源局太平分局
自然资源局新邱区分局
自然资源局清河门区分局
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
住建部门(综合执法):
市住建局执法监督科
市住建中心
阜蒙县住建局
彰武县住建局
海州区住建局
细河区住建局
太平区住建局
新邱区住建局
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局
开发区住建局
五、本协调机制为试行
在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管协调工作方面如有其它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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