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退耕还林林木采伐相关问题的建议》(83号)答复

日期: 2023-05-15 浏览量:163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翟钟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耕还林林木采伐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耕还林林木采伐审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2〕102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等相关规定,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林木采伐申请应依法予以审批,退耕还林林权所有者可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二、森林采伐限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编制,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针对采伐限额不足的问题,我局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但是,现行国家限额采伐制度及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的稀缺性决定林农的采伐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同时,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一刀切”的禁伐管理方式,也导致自有限额大部分结余,林木采伐需求得不到有效解决。

  解决办法:一是督促指导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的最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和资源质量条件为依据进行分解落实,严厉杜绝“一刀切”的禁伐管理方式,优先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需求;二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等相关规定,调整使用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解决退耕还林林木采伐需求;三是在下一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时,我局指导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科学合理确定年采伐量,同时积极帮助彰武县沟通省林业和草原局争取增加采伐限额,以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实际采伐需求。

  三、退耕还林采伐迹地更新问题

  2023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该文件规定:“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工字〔1987〕338号)等相关规定,纳入林地管理的退耕还林地块在采伐后应当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针对您提到的复垦复耕问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督查处责任,加大对采伐迹地还林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降低因退耕还林林木采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采伐迹地更新还林进行检查,督促县区按时完成更新还林任务。

  综上所述,您建议的退耕还林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限额使用、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督查处等工作职能均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林木采伐工作应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的方式有序开展。我局也将加大对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将退耕还林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退耕还林林木采伐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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