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3-08-29 浏览量:802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及时发现、制止、惩处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生态资源安全。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并组织实施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各县区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举报奖励办法或细则,明确奖励标准、奖励情形、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公布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奖励实施等相关工作衔接。2023年10月底前,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全部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已纳入省林长制考核内容)。

  (三)工作原则。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属地受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尽量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

  二、奖励机制

  (一)适用范围。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实施奖励的野外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违规行为对森林草原资源的危害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立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二)受理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本级受理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违规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按属地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三)奖励发放。各县区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依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精简审核发放相关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励措施全面及时到位。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受理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及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森林草原火灾源头管控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或细则等,有序推进实施。各县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省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考核以出台印发有关通知文件及实施奖励作为评判标准。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实施奖励的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切实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安全高效使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机制作为宣传工作重点,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闻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提升举报奖励制度的公众知晓度和实施效果。

  (四)强化工作纪律。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保密意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对于在实施举报奖励和查处过程中拖延推诿、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索要财物, 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于8月中旬至10月末期间,每半个月向市林草局报送一次《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情况统计表》;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20日前报送《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省林草局将定期对各地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市、县(区),将以省林长制办公室名义予以通报。

  附件1:阜新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pdf

  附件2: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情况统计表.pdf

  附件3: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pdf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