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地下管线规划审批会商研判制度 (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2-08 浏览量:144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审批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工业管道等各种为城市建设配套的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网、一门、一次”工作方式。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阜新市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穿、跨越国省市干线、农村公路、国铁、专用铁路干线、水利设施和国家省级重要设施以及军用设施敷设地下管线的,以及在国省市干线、农村公路、国铁、专用铁路干线、水利设施和国家省级重要设施以及军用设施控制区内挖掘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第四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阜新市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地下管线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编制各项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各类管线建设。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编制下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形成管线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后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三、受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审批申请事项应通过政务大厅受理。

  第八条 由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形式性审查。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应于接件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政务服务事项责任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地段和相邻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建设地段和相邻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设计部门按现状情况编制符合相关管线规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如无建设地段和相邻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部门需向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进行实地测量。

  四、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交予各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技术会签,以确保线位准确,避免与其他管线发生冲突,自然资源部门对管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会签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部门根据审批合格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设计图纸报住建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建议清河门区及新邱区可参照执行。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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