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25-05-26 浏览量:50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许晴 文字大小:

刘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您提到的“树木达到砍伐年限,但许多农户退耕还林后,未办理林权证,砍伐必须办理林权证”的问题。据调查,县区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是办理树木砍伐的主管部门,树木砍伐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由县区和市级林草部门按不同层级发放的,是依据树木权属证明来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办理费用并不高。

  二、您提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同一农户每一片林地都要办理一个林权证,大大增加了农户负担,不利于持续造林”的问题。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也就是说办证是免费的。阜新市自然资源局与阜新市林草局依据上级文件于2024年制定了《阜新市本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阜自然资函〔2024〕83号),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约束,但文件里没有对每一片林地都要办理一个林权证的规定,如您所说,这样会增加农户的负担。为此,我局专门召开会议并下达文件,要求规范开展林权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同时,我们也要求各级不动产部门改变原不合理要求,以农户为单位,多块林地只要属于同一农户主体,就可以在“一证”上显示多块林地。

  三、您提到的“降低办证成本勘测费用过高”的问题。据我们调查和相关文件规定,只有对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才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调查机构,其余的均由县区政府承担勘测费用,与个人无关。且《阜新市本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林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均先由各县区林业主管进行林权调查、林权审批、公示、材料收集等工作。然后交由不动产部门审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以林权类不动产的办理是林草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两家共同开展的工作,基本分工是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登记,您所说的勘测费用过高的问题如果不应该是由个人承担的情形,我局将协调各县区,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执行,不能增加农户的负担。

  四、您提到的“切实解决砍伐时间过长”的问题。据调查了解,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编制,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针对采伐限额不足的问题,市林业和草原局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但是,现行国家限额采伐制度及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的稀缺性决定林农的采伐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下一步市林业和草原局将督导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的最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和资源质量条件为依据进行分解落实,严厉杜绝“一刀切”的禁伐管理方式,优先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需求。同时市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向上沟通省林业和草原局争取增加采伐限额,以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实际采伐需求。

  特此答复。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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