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审批

日期: 2015-03-19 浏览量:216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设定依据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阜新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三、申请条件

1.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

3.没有采矿违法行为。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7.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8.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已提交过相关资料的,可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仅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办理地点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48  矿产开发管理科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418-2195144

八、办理流程

  流程图.doc

九、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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