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042630011号

日期: 2024-04-26 浏览量:23 来源: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张佳瑛 文字大小:


张东升因保管不善,矿新489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东升、刘会苹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